广州互联网法院:二手奢侈品非真假问题的退换处理办法

日期: 2026-03-19 03:06:58|浏览: 101|编号: 160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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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二手奢侈品非真假问题的退换处理办法

近日,南都方面,有记者赵青报道,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出了一批网络消费纠纷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当中,有一宗案件是关乎二手奢侈品交易的。

某个箱包店,于某平台上面开设了网络店铺,专门去搞二手奢侈品销售,李某某在这个店铺里头,买了某品牌的一个二手手提包,订单表明商品不支持无理由退换。

在下达订单的当日,店铺之中的客服,朝着李某传达信息,因二手商品所具备的特殊性,不是关于真假的相关问题时,不会进行退货以及换货的操作。

快 递 到 达 的那一日 ,李某某检查 箱包之后 ,跟某箱包店联系 ,表明不接受该箱包 ,并且对商品进行 拒收 ,店铺客服回复陈述已告知 说非真假问题 是不予退换的。李某某于是提起诉讼 ,请求某箱包店退回货款。

【法官说法】二手交易应区分销售目的以营利为目的属于经营行为

经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得出这样的认定,对于二手商品的售卖情形得以区分,一种是个人闲置物件拿来做转让,另一种是以获取利益为盈利目的的销售。

于个人闲置物品转让的情形里面,交易乃是偶发的、并非经营性的物品处置行为状态,购买者唯有在契合法定解除情形或者作出事先存在的约定的状况下,才能够主张退货退款,并不享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对于交易双方所达成的不支持无理由退换货的约定,在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

于以营利为目的展开销售的状况里,那儿销售之行为于本质上归属于经营行为,针对交易双方所达成的不支持无理由退换货的约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去予以审查。

某箱包店,于某平台开设网络店铺,专门做二手奢侈品销售之事,此乃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二手商品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保障消费者所享有的法定无理由退货权利。

案涉商品,在性质方面,不存在不适宜退货的状况,某箱包店,也没有就商品不适宜退货,作出合理的说明,所以,不能仅仅因为某箱包店在销售之时,已告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就排除李某某所享有的法定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

综上,法院对李某某的退款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此刻,伴随各大电商平台二手交易市场迅速拓展,有关交易纠纷逐渐增多。

这件案子的判决,清晰地明确了“个人闲置物品转让”跟“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二手商品”这两者,在行为性质方面、主体身份方面以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区别,确立了这样一个裁判标准,就是二手商品只要不是法定的例外情形,经营者就不可以用“已告知”“双方约定”来排除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该案为二手商品交易市场明确了不同交易情形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界限,对规范二手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有帮助,能强化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可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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